申请人:丁海音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02611号“斯朗普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斯朗普特”与美国前任总统“特朗普”在汉字顺序、呼叫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斯朗普特”易使人联想到美国前任总统“特朗普”,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