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考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6801号“招考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于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招考云”使用在指定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