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振国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1944号“振国物流 Zhen Guo Logi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2071号商标、第13420831号商标、第29875469号商标、第9633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振国物流”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投入市场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情况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经纪”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发运”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运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