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灵山县金升农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驰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75846号“金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0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停止使用状态已逾三年,申请人近日准备对其提出撤三申请,恳请待撤三审理结果出来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均为“金升”,两商标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