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万旗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港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74469号“CHLOS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3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96014号“LUMINGGU及图”商标、第30090171号“幸鹿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