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零到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01788号“阿路阿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7045号“阿路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