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95761号“如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0952号“如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16871号“如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