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龙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上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1812号“格格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6517号“果田”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33925号图形商标、第17645605号“LOHORIGIN 滇乐活之源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