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镇江丹和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46959号“丹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原注册商标基础上的延伸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6213号“丹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较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禾”百度汉语翻译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