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59633号“铁盖大国之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包含任何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因素和含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国之美”商标档案、系列产品实物图、销售发票、车间生产图片、企业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