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国哈恩生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7825号“AC ACQUAL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33612号“AC”商标、第17664785号“AC”商标、第15868997号图形商标、第30782865号“AC”商标、第31417764号“ANGES CALINS及图”商标、第33483504号“AC ANN CH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注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