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461520号“达小芬奇科学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小芬奇科学馆 52461520

阅读:131669 2022-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物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61520号“达小芬奇科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6209号“达芬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04730号“达芬奇”商标(以…

  申请人:上海物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61520号“达小芬奇科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6209号“达芬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04730号“达芬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341728号“达芬奇DAVIN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21年10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达小芬奇科学馆”,与引证商标一“达芬奇”、引证商标二“达芬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2461520号“达小芬奇科学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达小芬奇科学馆 524615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1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