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汇力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66756号“金汇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1945108号“金汇力JH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汇力阀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8678726号“汇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1年10月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31207615号“金汇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金汇力阀门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变更后的名义与申请商标名义一致,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