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96157号“mercury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2200号“mercury及图”商标、第22974217号“双子座 墨丘利 MERC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信息、申请人第16类已注册商标信息、水星公司企业概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纸巾;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