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东制西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44163号“东制西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53593429号“东制西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1月11日已被我局以(2022)第0000004711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现我局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