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26967号“幸运大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幸运大咖 57326967

阅读:83383 2022-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6967号“幸运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56373号“幸运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

  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6967号“幸运大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56373号“幸运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字形、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果汁、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幸运大咖”与引证商标“幸运大师”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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