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童物联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50899号“装仔Z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77268号“Z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671号“佐尔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未投入实际使用,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部分“ZZ”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ZZ”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围涎、纸手巾、化妆用粗纸、面巾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纸围涎、纸手巾、化妆用粗纸、面巾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围涎、纸手巾、化妆用粗纸、面巾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