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年光合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6963号“木落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性较强的标识,与指定使用商品的关联性较小,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木落子”指定使用在第32类乳清饮料、杏仁糖浆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