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96648号《关于第25737961号“DIL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1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223467号“DELLON”商标、第8775295号“DILLON”商标、第16266398号“Dil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第10244519号“KDILON 凯迪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相比较,二者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救生器械和设备;隐形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群组,故申请商标与在前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其余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检验用镜;有目镜的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遥控仪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镜头;印刷电路板;电线圈;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光学镜头;印刷电路板;电线圈;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光学镜头;印刷电路板;电线圈;螺线管阀(电磁开关);遥控装置;热调节装置;工业用放射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