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286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6228614

阅读:165000 2022-06-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28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777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

  申请人: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28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777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图形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622861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62286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1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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