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城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婉双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45911号“璞叶小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44258号“璞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