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赛富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眺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89354号“幂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是申请人智慧与心血的结晶。复审申请商标用在“1、碳;2、过滤用碳”这两个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理应获得注册。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针对“1、碳;2、过滤用碳”这两个商品进行复审,故商标局关于其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审。申请商标为文字“幂碳”,使用在“碳;过滤用碳”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对原料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碳;过滤用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