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省三亚市晋面皆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36362号“晋面皆知JIN MAIN JIE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997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