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洋诚强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翊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6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1938号“e强”商标、第19803013号“强强教育QIANGQIANG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46392174号“弓虽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2、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含有文字“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