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树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73422号“谷茉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6092号“谷茉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存在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合同、授权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谷茉柠”与引证商标“谷茉苧”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柠檬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饮料(以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