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瑞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37802号“Pi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38894号“PIC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12526106号“PIB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