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曼德卡普西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3588号“GERMAINE DE CAPUCC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68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11月2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4448号“YS NATURAL SPA及图”商标、第8958596号“丽都仁爱及图”商标、第18346247号“女王珠宝及图”商标、第51167847号“黔鹅宴及图”商标、第22375942号图形商标、第2453198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