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克而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22103号“服务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488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经被驳回。综上,申请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服务力”,其易被理解为“服务的能力”等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