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伊思韩佛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49538号“DULLNESS CORRE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DULLNESS”与“CORRECTOR”组合在一起并非固定的英文词汇,亦无固定的对应中文含义,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DULLNESS”含有“(颜色或光)不明亮的、晦暗的”之义,“CORRECTOR”含有“修正器”之义,“DULLNESS CORRECTOR”用于化妆品等指定商品上易被理解为“(肤色)暗沉修正器”,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