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亿华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5818号“亿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8345A号“亿华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亿華”与引证商标文字“亿华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