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42750号“先正达SYNGEN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39802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39752号“先㱏达”商标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323378号“襄信”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4421号“效之首”商标、第9537119号“图形”商标、第43910718号“图形”商标、第G1176750号“XTENDLIFE”商标、第7898582号“香水海”商标、第5类第G1334763号“图形”商标、第1类第G1334763号“图形”商标、第9669541号“丁香园”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