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赫谢耳必需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51121号“HERSCHEL ECOSYSTE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HERSCHEL”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臆造英语国家获得注册,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媒体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及报道、申请人上海子公司主体资格证据、开设天猫店铺证据、国家图书馆关于“HERSCHEL”的检索报告、申请商标在英国商标注册证据、其他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中的“ECOSYSTEM”(可以翻译为“生态系统”)使用在手机壳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