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蒂高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荆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35453号“蒂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28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8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永坚2008年成立佛山市南海区蒂高卫浴厂,2018年成立佛山市蒂高卫浴有限公司,并将本案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南海区蒂高卫浴厂转让至佛山市蒂高卫浴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佛山市南海区蒂高卫浴厂、佛山市蒂高卫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商标转让公告;3、网申银行电子回单、员工职位证明、游戏直播广告物料设计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成品图;4、佛山市南海区婷勇服装店设计LOGO及传单的聊天记录、谢新琴与谢勇结婚证、佛山市南海区婷勇服装店营业执照、设计成品图。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5、企业宣传资料、广告文案;6、微信朋友圈截图;7、蒂高品牌线上宣传资料链接;8、官网截图;9、产品图;10、广告推广合同;11、销售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并非在指定服务上的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谢新琴与设计员工的微信号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佛山市南海区蒂高卫浴厂于2013年9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2015年1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2018年11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为申请人及商标的基本情况,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3、4、12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5-11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张贴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