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霖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11165号“D.Du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3843号商标、第42573457号商标、第17241789号商标、第8814482号商标、第8814488号商标、第37111435号商标、第34469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七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