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祥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87376号“金彭新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2133号商标、第18366544号商标、第34589817号商标、第55596365号商标、第56109437号商标、第56945413号商标、第56951573号商标、第57022899号商标、第57434777号商标、第57463965号商标、第574657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五已失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五、八至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