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662862号“九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九方 27662862

阅读:125242 2022-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市皓天包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五岳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27662862号“九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恶意囤积或抢注他人商标行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343件…

  申请人:泉州市皓天包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五岳天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2日对第27662862号“九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恶意囤积或抢注他人商标行为,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343件商标(集中在同一时间段——2017年11-12月,其中包含了有较强行业属性以及资质要求的特殊类别:如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第36类保险咨询、银行等服务,第38类无线广播服务,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且绝大部分是对知名品牌、知名企业的抄袭与模仿,并在多个类别进行反复、重复的注册。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处于闲置售卖状态。被申请人不能解释其注册如此大量与自身经营范围无关联性的商标的合理性,其囤积商标、牟取暴利的恶意昭然若揭。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列表、知擎者分析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原子堆用燃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有多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明确列举任何其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在先或者注册在先的商标,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亦未涉及任何其已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也未明确主张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申请人有关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中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但该条系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内容,在2013年《商标法》中应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根据具体事实和理由考查其是否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调整范围。本案中,我局已进行相应审理,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27662862号“九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九方 276628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6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