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94307号“维密 VIMY 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密 VIMY CAT 57894307

阅读:156836 2022-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拙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4307号“维密 VIMY 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886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68274号“维密W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宁波拙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4307号“维密 VIMY C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8869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68274号“维密WE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519388号“维密产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920190号“秘私维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048873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07175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887648号“维密秀WEIMIX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8085449A号“维密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9428516号“维密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4000310号“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4998297号“CAT-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6425236号“猫妈严选 CAT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916430号“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5080793号“密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维密 ”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维密 ”,引证商标三“维密产康”,引证商标四“秘私维密”,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维密秀”,引证商标八“维密秀”,引证商标九“维密空间”,引证商标十四“密维”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至十三均含有文字“CAT”。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宠物尿布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7894307号“维密 VIMY C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维密 VIMY CAT 578943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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