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1059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210593

阅读:67864 2022-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麦格纳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10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51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麦格纳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10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513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仅单方面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将相关证据转于申请人予以质证。申请人无从知晓复审商标的使用是否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重新审理本案,并提供给申请人予以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MCP商标使用说明;2、MCP4用户手册;3、商标注册证;4、销售合同、验收报告、销售发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无法单独或共同证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全部证据应不予采纳,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系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和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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