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43350号“雷吉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雷吉氏 38743350

阅读:55344 2022-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丹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38743350号“雷吉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现代大型中药企业,其“雷氏及图”商标于2007年在第5类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相关市场和消费者中…

  申请人: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雷丹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3日对第38743350号“雷吉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现代大型中药企业,其“雷氏及图”商标于2007年在第5类上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在相关市场和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1056712号“雷氏”商标、第3956795号“雷氏及图”商标、第1533727号“雷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高度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性误认。二、引证商标三为第5类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高度近似,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的驰名商标“雷氏”理应受到更大范围的特殊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公告打印件;

  2、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3、“雷氏”商标相关荣誉证书;

  4、2012-2017年“雷氏”广告宣传发票及相关材料;

  5、申请人官网“雷氏”丹参丸等药品网页复印件、2012-2017年“雷氏”丹参丸、藿香滴丸等药品销售发票;

  6、《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关于“吉”字的解释;

  7、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9日在第5类牙科用药、出牙剂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1年4月7日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止于2030年2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牙填料等商品上,现均在专用权期限内,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商标驰字[2007]第100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的“雷氏及图”商标在第5类中药成药、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雷吉氏”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雷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雷氏及图”商标经过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科用药、出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牙填料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并在判断双方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上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对于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提之主张,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8743350号“雷吉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雷吉氏 387433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05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