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玉卿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2143号“蓝木汐 LANMU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16760号“蓝木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81029号“蓝木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指定的3501-3504、3507、3508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二在剩余指定的3506、3509服务上与申请商标并无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42643号“蓝木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24103号“蓝木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驳回复审已被不予受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审查程序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蓝木汐 LANMUXI”与引证商标三“蓝木汐”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