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亦如涵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05227号“MiddleRi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具有词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强烈的显著特征和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中“Middle”并非指向商品的尺码大小,具有其他含义,“Middle”并未与尺码大小形成对应关系。存在大量包含“Middle”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部分互联网推广和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iddleRibs”使用在指定的衬衫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尺码大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