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00338号“HONOR Life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30321号“HONOR及图”商标、第7626231号“HONOR”商标、第13241663号“誉颁会展 HONOR EX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2月13日第177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信息;产品销售信息;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ONOR Life Service”与引证商标一“HONOR及图”在字母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站流量优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商业信息;产品销售信息;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