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圆特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4375号“YUAN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63348号“元特科技 YUAN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含义、呼叫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与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理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UANTE及图”与引证商标的英文识别部分“YUANTE”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密封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曲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