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30950号“寻光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9189号“寻光”商标、第47394206号“寻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为关联主体,并且已经与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达成了转让协议,将向贵局提交转让申请,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虾米网百度百科介绍、“虾米”音乐官网材料、媒体报道、“虾米音乐”APP安卓平台累计下载量数据、虾米音乐打造的“寻光计划”相关介绍、“寻光集”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未提交转让申请,其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寻光计划”与引证商标一“寻光”、引证商标二“寻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票、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