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戈卡萨诺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2880号“HUGO CASANO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0093号“卡萨诺瓦HUGO CASANOVA VINEDOS及图”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