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8014号“水滴惠民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5516314号商标、第29294762号商标、第22133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审理申请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现仍为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撤销申请程序,现仍为“经纪”等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水滴”,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