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特卡洛滨海度假集团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7750号“蒙特卡洛秘境大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蒙特卡洛”是申请人经营的海滨浴场,由申请人申请更名而来,并因申请人而知名。申请人与“蒙特卡洛”之间存在特殊且密不可分的关系,且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指向申请人所经营的广负盛名的大酒店,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更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了国际注册第1314959号“MONTE-CARLO BAY HOTEL AND RESORT”等商标,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历史介绍;代表申请人的摩纳哥政府专员声明;媒体报道及书籍;相关商标资料;相关行政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整体经申请人使用已产生较强显著性,取得了不同于蒙特卡洛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