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欢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华区闫鱼瑟商贸部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0日对第41246478号“DAM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485978号“DAM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具有搭便车之嫌,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主观存在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抢注他人境外知名商标,以此获得经济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
二、商标档案信息;
三、申请人引证商标在美国网站的使用证据材料;
四、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国外商标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在美国注册,与在中国注册的争议商标无关,商标权利具有地域性,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申请人提出上述主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申请人也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数量或类别上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三、被申请人是出于经营需要申请的争议商标,完全合理合法。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存在任何欺骗性和不正当性,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本身并无对我国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任何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731期《商标公告》(2021年2月14日)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引证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