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名药汇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合创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对第39838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赛乐赛是一款新生代减肥瘦身领导品牌,秉承着世界卫生组织“不厌食、不腹泻、不乏力”的三不减肥标准,倡导安全瘦身,精准锁定脂肪,排油减肥。经过多年的研发经营,在行业内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进而产生误认误购,应予无效。被申请人近年来申请商标量多达60多件,其中大部分都是在抄袭摹仿申请人的“赛乐赛”系列商标,包括对外使用的图样,足见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的恶意,其商标明显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应予以无效。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以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摹仿复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在转让平台高价挂售,证明了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广州名药汇医药有限公司、众诚(广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
2、商标使用授权书、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申请人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公司简介、申请人公司百度查询截图、申请人微博截图;
3、申请人官网信息截图、产品信息;
4、申请人签订的授权书、产品代理合同书;
5、检验报告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再注册批件、药品广告审查表;
6、部分优酷、搜狐视频截图;
7、部分网上订单截图;
8、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售卖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并不存在任何申请人商标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并没有刻意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知名商标,误导公众,并没有对于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在30类商品上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并未侵犯申请人商标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市场混乱,不属于恶意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也未给申请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9月6日止。
2、被申请人名下现有7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赛乐赛及图|”、“SAILESAI”、“赛乐赛药业SAILESAI”、“赛乐赛奥利司”、“赛乐赛sailesai及图”商标,还包括“愛粧堂”等商标。
3、申请人是第6150706号“赛乐赛”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于2007年7月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片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10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其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引证商标,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赛乐赛”商标在减肥药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故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米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为"赛乐赛" 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2016年7月“赛乐赛”被评为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5类上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赛乐赛及图|”、“SAILESAI”、“赛乐赛药业SAILESAI”、“赛乐赛奥利司”、“赛乐赛sailesai及图”、“愛粧堂”等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和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其行为难谓正当。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标转转网上公开出售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具有以牟利为目的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难谓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