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54940号“腾竞体育TJ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03807号“腾竞”商标、第3492568号“WAR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流程信息页、在先决定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腾竞”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苏打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鱼;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干;蛋;奶制品;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另,本案不存在裁定文书法定不予公开之情形,故申请人关于裁文不公开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鱼;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蔬菜干;蛋;奶制品;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